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民、王景伍、王桂平、王井民、韩留艳、王景东、金永华、王井生、XXX、黄冠军、郭艳玲、许凤明、王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民,王景伍,王桂平,王井民,韩留艳,王景东,金永华,王井生,XXX,黄冠军,郭艳玲,许凤明,王素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凤臣,男。被告王朝民,男。被告王景伍,男。被告王桂平,女。被告王井民,男。被告韩留艳,女。被告王景东,男。被告金永华,女。被告王井生,男。被告XXX,女。被告黄冠军,男。被告郭艳玲,女。被告许凤明,男。被告王素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民、王景伍、王桂平、王井民、韩留艳、王景东、金永华、王井生、XXX、黄冠军、郭艳玲、许凤明、王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凤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8550995473,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一百四十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凤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8550995473,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