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仲霖与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仲霖,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95号原告:卢仲霖,男。被告: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告卢仲霖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仲霖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仲霖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仲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仲霖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卢仲霖已预交人民币50元,尚余人民币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卢仲霖)。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