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韩某某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某某所有的通市国用(2006)第050333190号土地使用权证更名过户给张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