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银力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办理立案手续、申请财产保全、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本案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银力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银力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银力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银力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50元,减半收取14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5元,由原告湖南银力混泥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劲松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