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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运磊与新疆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磊,新疆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吴运磊,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新华路六巷3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411422198411052416。委托代理人:马超,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931859-8法定代表人:李士臣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外环路99号(99区2丘2栋)委托代理人:魏莲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吴运磊诉被告新疆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运磊于2015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运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吴运磊负担。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