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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79号原告何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粟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