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79号原告何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粟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