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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康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