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康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康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