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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夏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