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张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调解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