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成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叶花,女,汉族,生于1987年,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1040005227424339,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厂,收款人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6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凤勇审判员 张建业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樊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