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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志荣、吴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玉平,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吴志荣,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寅,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庆美,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志荣、吴寅、吴庆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7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七十八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三百三十九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章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