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白某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