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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于殿风与耿安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殿风,耿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于殿风,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于红伟、司志坤。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安庆,男,汉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于殿风与耿安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1日委托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划拨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6240元,扣除执行费用7820元,剩余8600元予以过付。后经本院查询金融机构并调查房管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