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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