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