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玉玲与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玲,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12号原告:毛玉玲,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松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玉玲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玉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561.6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561.64元,或查封、扣押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毛玉玲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378号书香门第家园二期7幢2702号(合产8110062404号)及位于合肥市金寨路2号金江大厦212号(包字017148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菊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