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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贺某某,女,36岁。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吴某某,男,37岁。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诉至本院。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延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克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