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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正凯内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正凯内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24号原告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荔枝园居委1组,组织机构代码05429261-1。法定代表人乐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成军,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正凯内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6-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1849-8。法定代表人王小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正凯内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