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勤耕与曾庆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耕,曾庆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李勤耕,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汪志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荣,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李勤耕与被告曾庆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登记立案,并已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彭春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