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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红桂与吴绍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桂,吴绍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孙红桂,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朱芳,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绍林,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桂诉被告吴绍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绍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桂撤回对被告吴绍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依法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孙红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