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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邝子豪诉被告邝书显、邝佳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子豪,邝书显,邝佳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邝子豪,男,汉族,1990年生,住项城市。被告邝书显,男,汉族,1937年5月25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邝佳臣,男,汉族,成年,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子豪诉被告邝书显、邝佳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子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邝子豪承担。审 判 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