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洋与王辉、韩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王辉,韩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洋,居民。被告王辉,居民。被告韩孝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与被告王辉、韩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辉、韩孝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洋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