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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洋与王辉、韩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王辉,韩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洋,居民。被告王辉,居民。被告韩孝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与被告王辉、韩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辉、韩孝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洋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