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申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与秦杏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秦杏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春申路58-12B4。法定代表人赵裕发,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静(受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骥(受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杏香。再审申请人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杏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万紫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戍徽审判员 费美萍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顾盈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