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世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世凯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83号罪犯赵世凯,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世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赵世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赵世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赵世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世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