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3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与被告张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张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70-1号原告陈玉花,女,生于1946年3月3日,汉族。原告郑学仁,男,生于1946年12月2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之夫。原告郑志颖,男,生于2007年3月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郑二良,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系原告郑志颖之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金枝,女,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郑学仁之女。被告张锋伟,男,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电视塔西50米路南。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与被告张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5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5X**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