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0192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凌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