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分割费500元,合计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另4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李某。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振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