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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分割费500元,合计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另4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李某。代理审判员  唐晓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振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