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德翠与胡敏、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敏,魏成明,周德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敏,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成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翠,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周德翠与胡敏、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敏、魏成明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胡敏、魏成明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告知胡敏、魏成明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胡敏、魏成明未在指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敏、魏成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