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周宇、张培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荣,周宇,张培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刘金荣,女,193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系申请人女婿),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宇,男,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张培荣,男,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人刘金荣因与被申请人周宇、张培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宇驾驶的张培荣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5E6**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刘金荣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宇驾驶的张培荣所有的车牌号为吉E5E6**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万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