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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广明与被执行人柏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袁广明,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柏佩荣,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广明与被执行人柏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宁民终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柏佩荣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袁广明欠款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欠款100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柏佩荣未按判决书履行,袁广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柏佩荣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在诉讼阶段保全了柏佩荣在本区XX园XX幢X单元XX室的唯一房产,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广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柏佩荣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8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