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叶小珊与谢鹏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56号原告:叶小珊(又名叶晓珊),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谢鹏远,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小珊诉被告谢鹏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恩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小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鹏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小珊诉称:被告曾经营皇嘉大酒店。2014年4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给付3000元利息,被告妻子给付2000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还5000元可从利息中扣除)。被告谢鹏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谢鹏远从原告叶小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借期2个月。被告立据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叶晓珊人民币伍万元正谢鹏远2014.4.18号至6月18号止”。借款后,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元,后被告妻子又陆续支付给原告2000元,合计5000元。后再催要,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所立借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鹏远从原告叶小珊处借款5万元,有其立据的借条证实,应予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被告逾期不还,实属错误。原告现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该规定判决。原告自认被告已还5000元,应从借款本息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叶小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付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谢鹏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穆巧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