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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顺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顺保,男,1966年出生。曾因犯滥发林木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顺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杨顺保饮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豫B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开封县朱仙镇腰铺至韩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朱仙镇腰铺村东2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顺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顺保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关于查获被告人杨顺保危险驾驶经过的证明材料,被查获车辆照片,酒精呼气照片及测试结果,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顺保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顺保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顺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