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朝芬,冉航雨等与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9号申请人罗朝芬,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冉航雨,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冉淋心,男,200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龙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武,总经理。申请人罗朝芬、冉航雨、冉淋心与被申请人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朝芬、冉航雨、冉淋心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公司的监控录像资料(时间从2015年8月9日0时起至2015年8月19日24时止)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申请人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公司的监控录像资料(时间从2015年8月9日0时起至2015年8月19日24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