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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鱼台县锦瑞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鱼台县锦瑞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传亮。委托代理人盛新国,特别授权。被告:鱼台县锦瑞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锦瑞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