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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