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严厚生与沈昭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厚生,沈昭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严厚生。被告:沈昭梁。原告严厚生为与被告沈昭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厚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严厚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昭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1份,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昭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严厚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沈昭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