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刑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德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69号罪犯王德贵,曾用名“王贵”,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9日,小学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了(2011)达达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获赃款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罪犯王德贵于2011年4月7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罪犯王德贵应于2021年4月2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德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为140分;2013年12月11日获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2014年1月16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积分共计16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贵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劳动车间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为140分;2013年12月11日获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2014年1月16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积分共计16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罚金缴纳单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