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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古某某,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崇文,男,194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谭卫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崇文,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年初相识后,两人合伙在株洲市经营生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9月11日,原、被告在浏阳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在婚后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施以暴力,原告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多年,被告付出很多,不同意离婚;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如若离婚要原告给予被告补偿15万元,位于浏阳市官桥镇保华村小贝片永加组47号的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归被告所有;位于浏阳市北盛镇名称为“口福商店”的店铺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权1万元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其与前夫曾友学共育有两子曾宪明及曾宪军(1988年12月25日出生,后改名刘志强)。1998年初,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合伙在株洲市做生意,双方于1998年9月11日在浏阳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营槟榔生意,原告携其子曾宪军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遂又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未置办嫁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位于浏阳市官桥镇保华村小贝片永加组47号2层3间砖混结构楼房1栋及在本市北盛镇汽车站旁经营一名称为“口福商店”的店铺。共同债权:原告大儿子曾宪明欠1万元。无共同存款及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状况证明、浏阳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病历、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并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其他相关情形,本院酌情确定位于浏阳市官桥镇保华村小贝片永加组47号房屋1栋及房屋内的财产归刘某某所有;位于浏阳市北盛镇汽车站旁名称为“口福商店”的店铺及店铺内的财产归古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儿子曾宪明欠1万元归古某某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古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位于浏阳市官桥镇保华村小贝片永加组47号房屋1栋及房屋内的财产归刘某某所有;位于浏阳市北盛镇汽车站旁名称为“口福商店”的店铺及店内的财产(截止本院判决之日)归古某某所有;三、共同债权:曾宪明欠10000元归古某某所有;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收回所有和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卫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