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考虑到子女,同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