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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