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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涛与丁波、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丁波,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丁涛。被告丁波。被告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涛与被告丁波、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丁波的工资17万元和被告宋玲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龙城水岸盛世2号商住楼东2单元1303房产一处(保全价值301061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将被告丁波的工资17万元予以冻结。二、立即将被告宋玲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龙城水岸盛世2号商住楼东2单元1303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