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庆民三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036号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开原市八宝镇政府民政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1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7月21日生一子赵聪。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处于分居状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到本院的开原市八宝镇政府民政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1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周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亦不能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