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217号-1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艳与陈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陈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17号-1原告周艳。委托代理人陈鸣明。被告陈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与被告陈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周艳预交),由周艳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