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车怀俊、许可梅与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怀俊,许可梅,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59号原告:车怀俊,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许可梅,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车怀俊妻子。被告: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昌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怀俊、许可梅与被告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怀俊、许可梅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车怀俊、许可梅的撤诉申请复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怀俊、许可梅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