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蒋结琼、黄萍萍、余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代表人罗建明。委托代理人林志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健,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蒋结琼,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萍萍,女,2007年2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蒋结琼,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富香,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申请执行蒋结琼、黄萍萍、余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结琼、黄萍萍、余富香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274231.13元及利息16780.88元(利息截止2015年8月25日止)以及2015年8月26日后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结琼、黄萍萍、余富香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予支付申请执行标的。三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林权、工商等登记部门亦无登记信息。另查,蒋结琼与黄林养系夫妻关系,黄林养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龙山路3号龙山花园X幢XXX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XXXX),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房屋他项权证号:顺房他证顺昌字第20130XX**号)。又查明,借款人黄林养于2014年7月6日因病死亡。黄萍萍系黄林养及被执行人蒋结琼的女儿,余富香系黄林养母亲。��林养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系被执行人蒋结琼、黄萍萍、余富香三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结琼、黄萍萍、余富香拥有法定继承的房产,法定继承人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彪代理审判员王德华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