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910号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6号栋105、205室。法定代表人钟卫华。委托代理人陈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