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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清举与范清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举,范清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757号原告范清举。被告范清堂原告范清举与被告范清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清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清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范清举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