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蕙与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蕙,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唐蕙。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901号房。法定代表人鲁渊。被告鲁渊。原告唐蕙诉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已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向原告唐蕙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之内补交诉讼费,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唐蕙于2015年8月23日收到通知书,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补交诉讼费,原告唐蕙未补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唐蕙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唐蕙负担。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