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与重庆多勒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重庆多勒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627号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05324165-X。法定代表人李皓,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露,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多勒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多勒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6元,减半交纳2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