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38号陈嗣霖,又名陈娟,女,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被告黄小林,女,1977年9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嗣霖与被告黄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嗣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嗣霖负担。审 判 长  温从勤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