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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柱与被告赵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柱,赵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赵立柱,男,汉族。被告赵振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柱与被告赵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立柱与赵振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立柱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